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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在球離手前不得觸及或越過七米線,其同隊隊員亦必須位於任意線外,否則將判由對方擲任意球。 而對方隊員則必須站在任意線外,並距離七米線至少三米,守門員亦不得越過守門員限制線,否則若擲球球員射門不中,將可獲判重擲[16]。 負責填上球員進球數目及時間(所有合法入球皆作一分計算),紀錄紅、黃牌,並於球員第三次被判罰退場兩分鐘時舉起紅牌,示意球員需被罰出場並且必須立即離開球場。
比賽開始時,每隊上場球員不得少於五人;但比賽期間如有球員受傷或被逐,使某隊在場上的球員減至五人以下,比賽仍可繼續進行;只有裁判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比賽[9]。 手球比賽的場地為長方形,長40米、寬20米,較長的邊界線稱為「邊線」,較短的稱為「球門線」(球門門柱之間)及「外球門線」(球門兩側);比賽場地周邊設有安全區,距離邊線最少一米、外球門線最少两米。 大會可通過量度場地兩個對角線的長度,檢查場地尺寸是否準確;場地對角線長44.72米、半場的對角線長28.28米[5]。 此外,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首度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,而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更增列女子手球比賽。 目前,手球運動正式成為國際性的運動項目,全球已有183個國家參與手球運動,更有達800,000支隊伍參與其中[4]。 球員持球不得超過三秒,持球時的走動不得超過三步;當球員單手或雙手接住球後,必須在三秒鐘內或三步之內將球擲出。
界外球由球出界前最後觸球隊的對方執行;球員擲出界外球的位置應是皮球出界的地點;如果皮球越過外球門線,球員則在皮球出界的一側邊線與外球門線交界處擲出界外球。 如雙方在正常比賽時間結束時仍打成平手,而比賽規程必須決出勝方,兩隊則在休息5分鐘後進行加時(Overtime)。 加時分上、下半場各5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(雙方互換場地);如果第一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,兩隊則在休息5分鐘後再進行第二次加時。 第二次加時分上、下半場各5分鐘,中場休息1分鐘(雙方互換場地);如果第二次加時後雙方仍打成平手,則應按比賽規程決出勝方[12]。
手球是手球運動或手球比賽的簡稱;也指手球比賽中的用球,但在這裡它代表前者。 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,包括6名普通球員及1名守門員,在長40公尺,寬20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、互相進攻。 比賽目的是盡量將手球射入對方的球門內,每射入一球就可以得到1分,當比賽完畢後,得分最多的一隊則代表勝出。 當擁有控球權的球隊犯規,或防守球隊由於犯規而使進攻球隊失去控球權,裁判會中斷比賽,並判由對方擲「任意球」(Free-throw)重新開始比賽[15]。 當皮球整個越出邊線或外球門線外,裁判會判「界外球」(Throw-in)。
手球運動是在1898年由丹麥人 Holger Nielson 所創[1],他利用室內場地首創「七人制手球」,比賽方式為在室內場地兩端各置一球門,雙方各派七名球員以手進行傳接球及射門。 尼爾森在1906年制定手球規則,並在北歐各國推展此項運動[2]。 計時員主要負責計量比賽時間、暫停時間和受罰隊員的受罰時間,並於上述三項時間後鳴笛以示比賽重新開始或停止[20]。